第38章 阴入县寺持短长 (1 / 5)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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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章 阴入县寺持短长 (1 / 5)
        荀贞看过郡中去年的訾算簿,给赵家定的訾只有几千万。

        赵忠这么多年来权势熏,家訾怎可能只有几千万?光和年间阳球收捕杖死了宦官王甫,尽没其家财,所没者数以亿万计。赵忠的权势犹胜王甫,家訾绝不可能只有几千万,这只能是赵家弄虚作假,前任太守不敢质疑。

        荀贞已经打定了主意,一定要把赵家的真实家訾数目给核算出来,等来日动手诛赵之时即依法把他家隐匿、没有自占的家产悉数没收。

        要想把赵家真实的家訾核算出来,得有内应,得有熟悉赵家内情的人配合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任务,荀贞交给了程嘉。

        程嘉虽有种种的不足,贪钱、阿谀,但他这个人善与人交,心亦够狠,能交到朋友,也能威胁人,最适合干这种找内线的事。

        赵家权倾州郡,要想找一个肯配合的内应不容易,在找内应的期间,程嘉无意中打听到了几件有关邺县令的事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个是邺县令假手地方豪强,放贷给百姓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个是邺县令做过“主守盗”的事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个是邺县令的幼子在去年夏时殴打过一个年七十以上的老者。

        汉律:“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,而敢字钱财者,免之”。“字钱财”即“子钱财”,就是放贷。这是汉初的一条律令,规定六百石以上的吏和在朝中为吏的不许通过借贷谋利。尽管从武帝时起这条律令就形同虚设了,放贷谋利的吏员下至州郡、上到朝廷所在皆是,可这毕竟是朝廷明文规定的律法,如果要较真的话,邺县令仅凭此一条就足够被免去职务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免去职务还不算完,根据程嘉打听来的,邺县令不止用私钱放贷,还把县寺的马、牛等物也借贷出去,依照汉律,这是要按偷窃罪论处的,也即免职之后还要对他再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相比“主守盗”,私贷钱、私贷县寺牛、马都是轻罪了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主守盗”就是“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”,即身为吏员,盗取公家财物。

        汉律对此罪惩治极重,“主守而盗值十金,弃时,盗取的财物只要超过十万钱就处以弃市之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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