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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五章玄鸟商会公约(修订版三) (1 / 6)
玄鸟商会公约(修订版三·正式定本)
1951年3月10日全体大会通过正式颁布施行
序言
为保障玄鸟商会全体成员生存、安定与长远发展,确立公平治理秩序,明确权利、责任与共同利益,特制定本公约。
本公约为玄鸟商会最高根本规则,全体成员、各级机构、各经营实体均须无条件遵守。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玄鸟商会为自治管理团体,不行使国家公权力。
对外经营主体为:玄鸟商行、玄鸟农垦、玄鸟交通、玄鸟农会。
第二条玄鸟商行、玄鸟农垦、玄鸟交通、玄鸟农会全部资产、收益,归商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,由商会统一管理、统一支配。
第三条商会管辖范围内所有人员,一律称为玄鸟商会成员,地位一律平等。
第四条本公约为商会最高规则,任何决议、制度、指令不得与之抵触。
第二章成员身份与证件
第五条全体成员统一登记、统一制发会员证。
证件内容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出生日期(年月日时,天干地支)、照片、终身固定数字防伪编码。
证件不标注职务、级别、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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